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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十条
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利息;
(五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
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
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